证券代码:000008 证券简称:神州高铁 公告编号:2023019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3月28日(星期二)14:30;
(2)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 2023年 3月 28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3)通过深交所互联网系统投票时间:2023年3月28日9:15-15:00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 59号院 1号楼中坤大厦 16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因工作安排未能现场参会,公司董事会过半数董事共同推选董事孔令胜先生为本次会议主持人。
6、会议通知等相关内容详见公司 2023年 3月 11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3名,合计持有公司1,172,718,079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721%,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名,合计持有公司809,426,949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980%,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10名,合计持有公司363,291,130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741%。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3,291,1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893%。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会议,聘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现场出席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议案的表决方式是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序号 | 议案名称 | 赞成票 | 反对票 | 弃权票 | 是否通过 | |||
非累积投票议案 | 票数(股) | 比例 | 票数(股) | 比例 | 票数(股) | 比例 | ||
1 | 《关于 2023年度预计为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额度的议案》 | 1,172,342,979 | 99.9680% | 375,100 | 0.0320% | 0 | 0.0000% | 通过 |
累积投票议案 | ||||||||
2 | 《关于选举第十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应选两人 | ||||||
2.01 | 选举李章斌先生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 | 1,172,286,580 | 通过 | |||||
2.02 | 选举李洋先生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 | 1,172,286,582 | 通过 | |||||
非累积投票议案 | ||||||||
3 | 《关于选举第十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 1,172,333,779 | 99.9672% | 384,300 | 0.0328% | 0 | 0.0000% | 通过 |
此表中“比例(%)”指获得的选举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序号 | 议案名称 | 赞成票 | 反对票 | 弃权票 | |||
非累积投票议案 | 票数(股) | 比例 | 票数(股) | 比例 | 票数(股) | 比例 | |
1 | 《关于 2023年度预计为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额度的议案》 | 12,916,030 | 97.1778% | 375,100 | 2.8222% | 0 | 0.0000% |
累积投票议案 | |||||||
2 | 《关于选举第十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应选两人 | |||||
2.01 | 选举李章斌先生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 | 12,859,631 | |||||
2.02 | 选举李洋先生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 | 12,859,633 | |||||
非累积投票议案 | |||||||
3 | 《关于选举第十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 12,906,830 | 97.1086% | 384,300 | 2.8914% | 0 | 0.0000% |
此表中“比例(%)”指获得的选举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韶华律师、顾鼎鼎律师。
3、法律意见结论: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全文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五、备查文件
1.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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